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10635号
禚洪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霸王甲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116民初10635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106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霸王甲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88元,由原告江苏霸王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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