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9800号
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刊登在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官网送达公告中关于实验谷(南京)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南京简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汇祥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其中“一、被告南京简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实验谷(南京)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63206.60元及逾期利息(以3206.6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应更正为“一、被告南京简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实验谷(南京)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206.60元及逾期利息(以3206.6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特此更正。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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