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11221号
兀贵林:
本院受理南京京琪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6民初11221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京琪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南京京琪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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