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7039号
邗江区联而发餐饮店、樊在科:
本院受理原告广陵区友零友食食品店与被告扬州德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韩巍、张成东、扬州宝林家具装饰港有限公司、候涛、南京茹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邗江区联而发餐饮店、樊在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陵区友零友食食品店92403.79元;二、被告张成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陵区友零友食食品店92403.79元;三、被告扬州宝林家具装饰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陵区友零友食食品店400416.43元;四、驳回原告广陵区友零友食食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4元,由原告广陵区友零友食食品店负担2282元,被告扬州宝林家具装饰港有限公司负担6474元,被告张成东负担1494元,被告韩巍负担14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四月八日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