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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蔺荟芳与被告张勇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4-22 浏览次数: 303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9523号

张勇友:

本院受理原告蔺荟芳与被告张勇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952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蔺荟芳170019.27元;二、驳回原告蔺荟芳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7元,由原告蔺荟芳负担32元,被告张勇友负担625元;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张勇友负担29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2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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