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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九州同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6-17 浏览次数: 378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苏0116民初2800号之一

 

吴继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九州同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116民初280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九州同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南京九州同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法庭

联系人:聂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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