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苏0116民初3405号
武文庆、宁洱武氏机械租赁部、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何贵智:
本院受理原告徐传良、重庆杰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文庆、宁洱武氏机械租赁部、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何贵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116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洱武氏机械租赁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传良、重庆杰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款项184878.95元;二、驳回原告徐传良、重庆杰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6元、由原告徐传良、重庆杰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5元,被告宁洱武氏机械租赁部负担12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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