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实惠、不怕堵车、停车方便……电动自行车作为平时经常会使用的交通工具,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电动车电池却隐藏着风险,如果电池质量不过关或者使用不当,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近日,六合法院程桥人民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电动车电池爆燃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常大爷开了一家车辆维修店,平时从事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维修和配件零售工作。因经常要用到电动车电池,学会网购的常大爷不时从网上购买。几家比较起来,常大爷觉得V公司网络店铺信誉好,电池价格实惠,于是经常购买。
2021年4月的一天,常大爷像往常一样从V公司网店购买锂电池一块。由于经常买也算是熟客了,常大爷通过微信直接向店铺客服转账支付1950元。此后,常大爷还通过微信与客服购买了几块电池。
6个月后的一天晚上,常大爷在自家地下车库对之前买的锂电池进行充电时,锂电池突然发生爆燃,引燃车库的可燃物,来不及逃跑的常大爷不幸被多处烧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记录》载明:患者不慎被电瓶车电池爆炸烧伤面部及四肢。常大爷经过12天的治疗后出院,此后又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几次算下来,常大爷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加起来已经超过2万元了。
一个月之后,当地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起火点为常大爷家楼下车库内东北侧的锂电池,火灾原因为充电的锂电池发生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
常大爷联系V公司工作人员协商赔偿事宜,但是之前态度良好的V公司“翻脸不认人”,不予赔偿也拒绝协商,常大爷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V公司。
根据常大爷的申请,本院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常大爷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常大爷烧伤后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根据常大爷提供的网购订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号信息、V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结合其事发后的索赔记录、电池残骸的照片等证据,应当认定常大爷从V公司购买了涉案锂电池。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火灾原因为充电的锂电池发生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在V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此次火灾系涉案锂电池缺陷导致,常大爷请求V公司赔偿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常大爷主张V公司退还货款1950元,考虑到涉案电瓶使用近半年后损毁,酌情认定V公司退还货款1650元。关于常大爷其他损失金额,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16万余元,应由V公司赔偿。关于常大爷主张V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根据事发原因、损害后果等因素,对常大爷该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V公司退还原告常大爷货款1650元,赔偿常大爷损失16万余元,并赔偿常大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当前,电动车电池爆炸起火已成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稳定因素。生产者应当严格把关出产商品的质量,搭配全套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提示等附属说明书;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切勿销售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同时保留相关进货凭证,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举证,以备必要时向生产者追偿;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店铺购买产品,仔细核对产品信息并索要发票,同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勿将电动车及电池带入家中或带入其他封闭的空间,更不要在封闭的空间内充电。
法条链接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2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