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郭大爷是六合某保健品店的顾客,其妹妹在该保健品店担任店长。
2023年6月,恰逢该保健品店的店庆,郭大爷作为资深顾客受邀参加店庆的系列活动,并在店庆当天的健康讲座中将向参加人员分享近年来在该保健品店消费的心得和感受。
店庆当天,气温较高,活动场内开着空调,但是空气流通不畅,参加人数突破100人,大多数为老年人。郭大爷在家人的陪同下也来到了现场。上午八时左右,郭大爷突然倒地不醒,周围人见状,先对其采取了心脏复苏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后,经抢救无效,郭大爷死亡。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郭大爷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
郭大爷的突然死亡让家人非常痛心。家属们认为,郭大爷正是受到保健品店的邀请参加活动,才会诱发疾病导致猝死,该保健品店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郭大爷的家属将该保健品店起诉至法院,要求保健品店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5万余元。
0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郭大爷生前患有心血管疾病等多种基础性疾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自身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宜参加宣讲活动。其在保健品店店庆现场无外力作用下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证明书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即因自身身体健康突发疾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事发时,现场工作人员采取了心肺复苏等施救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尽到了常规的施救,履行了及时抢救义务。但鉴于事发时,现场因气温较高,室内开着空调,空气流通不畅。现场环境对郭大爷的死亡起到了一定诱发作用,而被告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店铺的经营者,对郭大爷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原则,承担一定的责任。
基于上述情形,法院酌定某保健品店赔偿郭大爷家属死亡损失1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些年,随着人们对身体健康问题越来越重视,市场上一些商家切中老年人消费者的心理需求,经常打着“健康养生”的名义,招揽老年人参加各种活动,比如老年人旅游、健康讲座、免费体检等。对于老年人来说,面对五花八门的健康活动,老年人不仅要谨防诈骗,也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参加。毕竟老年人虽老,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是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莫要贪小便宜吃大亏!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消费群体,应该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降低潜在风险,自觉提高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3条【过失相抵原则】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98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