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小美在逛街时看到某影楼在做“周年庆”活动,想着“一年一套全家福”的计划,就微信扫码支付了定金39元参加该影楼推出的优惠活动。
过了几天,小美到该影楼预订了一个“全家福”套餐,并支付了1700元。影楼则向小美出具《XX影楼4周年店庆定套回执单》一份,主要载明:套系内容10人全家福,订单后套系不予退换,套系三年有效等。
付款后,小美多次与影楼工作人员预约拍摄时间,但或因工作室有其他拍摄任务,或因小美工作原因,双方均未预约成功。后小美想要变更价格低的套餐,要求影楼按照两个套餐的价格退还差价款,影楼则不同意退还差价,要求小美按原订单套餐价格拍摄。
双方产生争执后,小美以不愿意在影楼继续消费为由要求全额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小美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摄影服务合同,并要求影楼退还1739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小美为拍摄照片在影楼预付款消费,双方由此成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在影楼出具的《回执单》中有“订单后套系不予退换……”等内容,但该类条款属格式条款,限制小美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且在订立合同时影楼亦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所以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摄影服务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合同的履行依赖于合同双方的信任,不适合强制履行。小美已明确表示不愿意再接受影楼的服务,双方的服务合同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小美要求影楼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小美请求退还服务费的具体金额。本案中,小美在充值1739元后,未实际消费。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具体拍摄时间未达成一致,系双方原因,所以法院酌情判令影楼退还服务费1400元。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凭额度多次或持续享受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多存在于健身、理发、美容、教育培训、摄影等生活消费领域。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对于消费者而言,支付更便捷、价格更优惠;对于经营者而言,既回笼资金、又稳定客源。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预付式消费存在 “先支付、后兑现”的特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极易因履约质量、退还余额等引发纠纷。本案系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充值退费产生争议,标的额虽不大,但很具代表性。影楼依据《回执单》中的格式条款拒绝解除服务合同、退还服务费,属于限制小美主要权利的内容,且未尽告知义务,小美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小美依然享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合同解除的具体原因等情况,判令影楼返还小美大部分服务费。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付费式消费时应仔细审查商家的信誉和经营状况,并结合自身需求、消费习惯、经济能力等因素理性消费。若确需办理充值卡,望降低充值额度,缩短使用周期。充值后要签订合同,索要盖有公章的发票或票据,妥善保管好各类消费凭证,以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