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合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拒绝履行,最终被法院判处刑罚,受到法律严惩。
大明和小亮是多年好友,两人一直有经济上的来往。随着两人联系越发频繁,关系也越来越好。几年前,小亮称自己遇到点难处需要资金周转向大明借款153万元。出于信任,大明二话没说就把钱转给了小亮。但还款期限到了以后,小亮却没有一点还钱的意思。万般无奈,大明只好把好兄弟告上了法庭,寻求法律的帮助。
经法院审理,判令被告小亮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返还大明借款本金153万元。
判决生效后,小亮对生效判决置之不理。大明在看不见还款希望后,为捍卫自身胜诉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执行立案后,执行员丁汝露对小亮名下财产进行了全方位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还涉及其他案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正当执行员以为要山穷水尽之时,案子却意外地出现了转机。
“噢,我听说他家老房子拆迁,名下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在待选!”大明向法官提供了一条线索。
原来,安置公司多次通过公告、登报等方式通知小亮及其家属办理选房手续。但是小亮深知自己债台高筑,房子拿到自己名下后,法院将依法对房子查封、拍卖以偿还案款。所以对于选房通知小亮不仅视若无睹,自己拒绝选房,甚至要求其家属拒不配合办理选房手续,对于家属的选房手续亦不予认可,以此来逃避执行。
得到这个线索,执行员丁汝露立刻向街道核实了被执行人小亮的情况。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小亮的确为拆迁户,且已签订了拆迁协议,可以享受安置房补偿,但其一直未交纳安置房补偿差价,亦未在产权交换协议上签字,所以还没有选定具体的安置房房号。
有了确切的信息,小亮被“请”到了法院。
拆迁办:小亮的安置房的实际面积已经超出原有房屋面积,按照相关规定我还要向房屋安置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补足面积差价40万元。
小亮:我承认有套回迁安置房,但补不上钱,选不了号,房子你们就处置不了!
为解决这个难题,丁汝露积极与申请人和拆迁办的相关负责人沟通,最终,两方都同意对被执行人小亮的安置房进行处理并评估拍卖,所得款项优先补足安置房所需的差价。
万事俱备,执行欠东风。只要小亮同意选房那其涉及的执行案件便可一次性得到了结,这无疑是两全其美的办法。
而正当安置公司准备就绪,进行现场选房时,小亮却突然反悔并开始实施“拖延政策”。在执行员的劝解说服下,仍然坚决不肯选房号,抗拒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不能。
六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亮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依法执行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应当配合执行而拒不配合,不仅会受到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惩戒,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更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珍惜自动履行机会,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因小失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