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周老板经营着一家农场,从事农业种植。
为进一步提升作业效率,打造现代化智慧农场,周老板特意购买了一架无人机,通过无人机为菜地打药、施肥,达到智能化、提升效率、节约成本的目的。周老板享受着科技带来的红利,操控无人机也越来越上手,没想到这时意外发生了......
2023年的一天,小美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在回家的乡村道路上。突然一架刚起飞的无人机失控撞来,小美避让不及,右手被无人机桨叶击中致伤。原来,小美受伤之地就在周老板承包的农场旁边。小美骑车经过之时,周老板正计划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没想到,由于周老板观察不当,无人机起飞时不小心撞上了正常行驶的小美。
事故发生后,周老板将小美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事故造成小美右手开放性损伤伴骨折、伸肌腱断裂、皮肤挫伤、手软组织异物残留。后经司法鉴定,小美右手构成九级伤残。
伤愈后,小美诉至法院,要求周老板及无人机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9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周老板作为无人机主人,经过无人机操作培训和考核,是无人机的专业操作人员,应当预见无人机升空时可能带来的危险,但周老板在操作无人机过程中,未能及时避开正常行驶在道路上的小美,导致无人机撞上小美,造成其右手受伤。对此,法院认为,周老板存在重大过错。
民用无人机致害责任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产生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依据,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小美的损害是由周老板的侵权行为导致,因此周老板对于小美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责任。
周老板购买的无人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航空无人机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所以,该案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
承办法官张琼在查明基本事实后,结合当事人的诉求耐心细致地为双方梳理法律关系,给双方算清了一笔“成本账”和“时间账”,引导双方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优先赔付20万元,剩余部分由周老板赔付。该起因无人机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随着新兴技术应用的发展,无人机技术已广泛运用于农业、物流等越来越多的领域,在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捷性的同时,伤人等问题也日益凸显,给民众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无人机应用者:操作无人机应依法依规进行。首先,多数类型的无人机操控须取得相应资质,个人操控植保无人机要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操作证书。为确保作业安全,应严格落实无人机操作规范的要求,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其次,操控无人机前须确保操作环境安全,切忌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充分预见天气风向、农药喷洒等因素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做到防范风险于先,避免操作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再次,无人机应用者应加强风险意识,购买时要投保相应的险种,以降低相应的风险,避免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损失难以填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4年1月1日施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