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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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遗赠扶养协议遇上法定继承,孤寡老人的遗产何去何从?

发布日期: 2024-09-04 浏览次数: 377

案件详情

郭大爷出生于1943年,于2006年与黄大妈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郭大爷的父母陆续先于其去世。

2022年,郭大爷被确诊为癌症,老伴儿黄大妈在外打工。生活无依靠的郭大爷担心无人尽生养死葬义务,就与两个侄子——郭甲、郭乙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两个侄子照顾郭大爷饮食起居、生病治疗及处理后事,郭大爷则将其位于某小区房屋中的个人产权份额赠与两个侄子,还写明“郭甲、郭乙应在郭大爷离世后15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视为拒绝遗赠。”

协议签订后,郭甲与郭乙开始履行照顾郭大爷饮食起居、就医等义务。2023年3月,郭大爷病重去世。郭甲、郭乙两兄弟操办了郭大爷的丧事,开支均从郭大爷与黄大妈的共同财产中支出。丧事结束后,就在两侄子想要按照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黄大妈并不配合。

双方争执不下后,郭甲与郭乙诉至六合法院,要求确认继承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

黄大妈:老头子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已经患癌生病,其签署时的行为能力、精神状态有待确认,协议是否由其本人所签、签署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诱导等情形我持怀疑态度,加上协议末尾没有郭乙签字确认,我认为该协议应属无效。即使他们两人照顾了老头子生活、就医并帮助料理后事,但所有支出都是我们的家庭存款,他们两个的付出与房产价值悬殊,我请求驳回他们的诉求。

六合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遗赠协议》的真实性、性质及效力应该如何认定;二是郭甲、郭乙是否履行了《遗赠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黄大妈虽然对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协议系伪造。从郭甲提交的视频来看,签署协议当日,郭大爷神智清楚,能够自主表达,视频中亦有证人在场,现场气氛安定和谐,未见郭大爷存在受胁迫的迹象,且当天在场的证人也证明协议内容为郭大爷真实意思表示。

针对黄大妈提出的协议末尾没有郭乙签字,经审查,该协议首页明确载明郭乙系丙方且郭乙本人加按指印,且证人亦证明了郭乙参加了案涉协议的订立。在协议签订后,郭乙也按照协议参与照顾郭大爷,并为郭大爷料理丧事。因此,法院认定郭乙为案涉《遗赠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而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为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有偿性表现在扶养人接受遗赠遗产,以对被扶养人进行扶养为代价。但这种有偿性并不需要扶养人付出的代价与取得的遗产在价值上相一致,只要是扶养人与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判定扶养人是否已经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应从照顾行为、精神慰藉、料理后事等多方面综合考虑,而不是仅仅考量扶养人是否在财产上供养了遗赠人。

本案中,多位村民出庭作证,表示郭大爷生前无儿无女,两个侄子经常过来照顾其生活。在郭大爷去世后,所有的后事都是两个侄子操办的。因此,法院认为郭甲、郭乙履行了对郭大爷生养死葬的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该协议有郭大爷本人签字、捺印,结合郭甲提供的视频、证人证言、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可认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系郭大爷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的郭甲与郭乙应当按协议约定,继承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

法院最终判决:郭大爷与郭甲、郭乙签订的《遗赠协议》有效,涉案房屋由黄大妈享有50%份额,郭甲、郭乙共有50%份额。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养老、孝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孤寡老人的养老困境越发凸显。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实质上调动了社会非血缘关系间人员参与养老的积极性,倡导社会中有能力的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养老敬老活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亲人赡养的短板,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提供了更多选择。

01什么是遗赠赡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02遗赠赡养协议有什么特殊之处?

遗赠扶养协议系双务、有偿、诺成的法律行为。协议双方互负义务,扶养人的义务是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扶养遗赠人,而遗赠人的义务则是在其死后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遗赠人签订协议的目的是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达到老有所养。

03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在遗产分配顺序上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对协议双方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反悔。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因此,法院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首先,双方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公正合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特别需要确保遗赠人即老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其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任何一方享受权利都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对价。扶养人应该忠实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义务,对遗赠人的照顾应当符合社会对老人赡养的一般要求和普遍期待,保障被扶养人安享晚年生活,不得侵害被扶养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案件详情

郭大爷出生于1943年,于2006年与黄大妈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郭大爷的父母陆续先于其去世。

2022年,郭大爷被确诊为癌症,老伴儿黄大妈在外打工。生活无依靠的郭大爷担心无人尽生养死葬义务,就与两个侄子——郭甲、郭乙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两个侄子照顾郭大爷饮食起居、生病治疗及处理后事,郭大爷则将其位于某小区房屋中的个人产权份额赠与两个侄子,还写明“郭甲、郭乙应在郭大爷离世后15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视为拒绝遗赠。”

协议签订后,郭甲与郭乙开始履行照顾郭大爷饮食起居、就医等义务。2023年3月,郭大爷病重去世。郭甲、郭乙两兄弟操办了郭大爷的丧事,开支均从郭大爷与黄大妈的共同财产中支出。丧事结束后,就在两侄子想要按照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黄大妈并不配合。

双方争执不下后,郭甲与郭乙诉至六合法院,要求确认继承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

黄大妈:老头子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已经患癌生病,其签署时的行为能力、精神状态有待确认,协议是否由其本人所签、签署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诱导等情形我持怀疑态度,加上协议末尾没有郭乙签字确认,我认为该协议应属无效。即使他们两人照顾了老头子生活、就医并帮助料理后事,但所有支出都是我们的家庭存款,他们两个的付出与房产价值悬殊,我请求驳回他们的诉求。

六合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遗赠协议》的真实性、性质及效力应该如何认定;二是郭甲、郭乙是否履行了《遗赠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黄大妈虽然对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协议系伪造。从郭甲提交的视频来看,签署协议当日,郭大爷神智清楚,能够自主表达,视频中亦有证人在场,现场气氛安定和谐,未见郭大爷存在受胁迫的迹象,且当天在场的证人也证明协议内容为郭大爷真实意思表示。

针对黄大妈提出的协议末尾没有郭乙签字,经审查,该协议首页明确载明郭乙系丙方且郭乙本人加按指印,且证人亦证明了郭乙参加了案涉协议的订立。在协议签订后,郭乙也按照协议参与照顾郭大爷,并为郭大爷料理丧事。因此,法院认定郭乙为案涉《遗赠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而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为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有偿性表现在扶养人接受遗赠遗产,以对被扶养人进行扶养为代价。但这种有偿性并不需要扶养人付出的代价与取得的遗产在价值上相一致,只要是扶养人与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判定扶养人是否已经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应从照顾行为、精神慰藉、料理后事等多方面综合考虑,而不是仅仅考量扶养人是否在财产上供养了遗赠人。

本案中,多位村民出庭作证,表示郭大爷生前无儿无女,两个侄子经常过来照顾其生活。在郭大爷去世后,所有的后事都是两个侄子操办的。因此,法院认为郭甲、郭乙履行了对郭大爷生养死葬的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该协议有郭大爷本人签字、捺印,结合郭甲提供的视频、证人证言、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可认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系郭大爷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的郭甲与郭乙应当按协议约定,继承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

法院最终判决:郭大爷与郭甲、郭乙签订的《遗赠协议》有效,涉案房屋由黄大妈享有50%份额,郭甲、郭乙共有50%份额。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养老、孝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孤寡老人的养老困境越发凸显。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实质上调动了社会非血缘关系间人员参与养老的积极性,倡导社会中有能力的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养老敬老活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亲人赡养的短板,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提供了更多选择。

01什么是遗赠赡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02遗赠赡养协议有什么特殊之处?

遗赠扶养协议系双务、有偿、诺成的法律行为。协议双方互负义务,扶养人的义务是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扶养遗赠人,而遗赠人的义务则是在其死后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遗赠人签订协议的目的是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达到老有所养。

03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在遗产分配顺序上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对协议双方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反悔。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因此,法院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首先,双方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公正合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特别需要确保遗赠人即老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其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任何一方享受权利都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对价。扶养人应该忠实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义务,对遗赠人的照顾应当符合社会对老人赡养的一般要求和普遍期待,保障被扶养人安享晚年生活,不得侵害被扶养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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