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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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交付的货车错了,营运损失的“锅”谁来背?

发布日期: 2024-06-18 浏览次数: 199

某商贸公司向某汽贸公司经营的4S店付款购车后,某汽贸公司误将另一辆外观相同但内部配置不同的货车交付某商贸公司导致车辆不能上牌营运,某商贸公司遂起诉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赔偿营运损失3万元。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卖方在交付货车错误后已及时履行提示义务,买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产生和扩大,判决驳回买方要求赔偿营运损失的诉讼请求。

某商贸公司主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2023年3月6日,某商贸公司至某汽贸公司处购买重型牵引汽车一辆,当日支付288000元购车款,某汽贸公司员工将A车(车架号尾号NX026239)的合格证通过微信发送给某商贸公司员工,某商贸公司根据合格证为A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交纳车辆购置税。

2023年3月7日,某商贸公司提车时,某汽贸公司误将B车(车架号尾号NX028189)交付给某商贸公司,A、B两款外观相同,但B车内部配置更丰富,售价多9000元。因两款车的车架号不同,南京车管所拒绝将B车过户上牌。某汽贸公司得知车辆交付错误后,于2023年3月7日当日告知某商贸公司愿意配合交付A车重新过户上牌,但某商贸公司坚持要求以B车过户上牌,且不同意支付差价9000元,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诉讼中,某汽贸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不同意赔偿营运损失3万元。

六合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商贸公司支付车款购买汽车,某汽贸公司向某商贸公司发送A车合格证,某商贸公司根据合格证为A车购买保险并交纳购置税,故双方对A车买卖达成协议。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某汽贸公司在合同解除后应返还购车款288000元。关于营运损失,某商贸公司已支付购车款,履行买方全部义务,某汽贸公司有义务交付正确的车辆,其误将B车交付某商贸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某汽贸公司当日及时提示某商贸公司交付车辆错误,并同意重新交付已正常购买保险和交纳购置税的A车,因某商贸公司拒绝重新提车导致A车无法过户上牌营运,故营运损失的产生和扩大系因某商贸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对营运损失不应支持。法院遂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某汽贸公司返还购车款288000元,驳回某商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商贸公司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违约方导致损失发生后,守约方不能无动于衷,放任损失的扩大,而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向违约方主张扩大的损失。商事交易活动中,商事主体应作出理性判断并实施合理行为,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本案中,某汽贸公司交付车辆错误,存在违约行为,但其在车辆交付错误的当天及时告知某商贸公司愿意配合换车重新上牌过户,此时某商贸公司尚未产生营运损失,A车已购买保险并交纳购置税,可以正常上牌营运,但某商贸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故营运损失产生和扩大系因某商贸公司的消极行为造成,其无权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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