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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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钱,配偶一方需要共同还款吗?

发布日期: 2024-06-18 浏览次数: 179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配偶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和生活,判决夫妻共同偿还借款497000元及利息。

邵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烟酒超市,邵某与曹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26日至2021年6月5日期间,因超市经营需要,邵某多次向曹某借款,曹某通过转账方式向邵某汇款共计1919000元。关于还款,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7月2日期间,邵某和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曹某归还借款879000元。除此之外,邵某和张某还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进行还款。2021年12月4日,经邵某与曹某对账,邵某向曹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邵某因经营需要,经结算借到曹某57万元。《借条》出具后,邵某继续向曹某归还借款本金73000元,尚欠497000元本金未归还,曹某自2021年9月14日起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庭审中,邵某与张某均承认,上述借款除了用于超市经营外,部分借款用于归还夫妻名下房产的按揭贷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曹某向邵某出借款项,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借贷双方均认可尚欠借款本金497000元,法院予以认定,故邵某应向曹某归还借款。曹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邵某催要借款未果,曹某主张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法院应予以支持。《借条》虽由邵某单方出具,但借款存在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经营夫妻双方的烟酒超市和归还夫妻名下房屋的按揭贷款,故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邵某与张某应向曹某共同还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通过两个原则确定: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和利益共享。在仅有夫妻一方借款的案件中,认定配偶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核心在于配偶是否在借款中共同获益,上述案件中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证实配偶一方在借款中获益,该种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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