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
许多人会养狗来看家护院
认为只要拴着就会万无一失
不出意外的话,马上就要出意外了
如果自家拴了绳的看门狗咬伤了人
那这责任谁来担呢?
近日,南京市六合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
1月27日,原告宋某计划到某菜场旁门窗店找人,在找人的过程中被朋友店铺隔壁王某饲养的看门狗咬伤
事故发生地是王某的自建房。王某将自己居住房屋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出租,一部分自用。自用部分和出租部分的大门两处相邻,两扇金属卷帘门之间存在一根方形立柱,王某饲养的看门狗就用铁链拴在柱子上。
宋某要去找租住在王某房屋的朋友,当时两侧卷帘门是打开状态,宋某没选择从朋友家的卷帘门进去,而错走了被告王某家的门。在进去的过程中,王某饲养的看门狗发出叫声,在听到狗叫后王某妈妈出来制止,宋某顺利进入屋内。而宋某从出租房屋内出来时,虽然是相同路线返回,但王某妈妈并未出来制止狗,结果宋某不慎遭王某饲养的犬只咬伤腿部。
宋某称,在警方的调解下,王某同意其治疗后凭票算账。但在他治疗后,王某却反悔,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宋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各类费用。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犬只饲主,其养的犬只将宋某咬伤,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宋某在进入房屋时就已经发现了犬只的存在,但出门时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喊王某母亲制止,因此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根据事发的起因、经过及后果,结合双方的过错,综合酌定王某赔偿宋某80%的损失。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饲养动物尤其是宠物的市民越来越多,饲养动物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规定了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提醒人们饲养动物责任重大。
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严格遵守饲养动物的法律规定,提高责任意识,约束动物,防范风险。携带动物外出时,也要加强对动物的安全管理,使用绳索、链条、笼子等适当的器具对动物进行控制,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否则,当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发生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