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因价优便捷逐渐成为市民日常的购物渠道之一。而网购中“虚假打折”是不少商家的销售噱头,也成为消费者频频吐槽的问题之一,由此引发的纠纷亦不在少数。如果出现虚假打折等情况,该怎么维权?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六合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去年1月3日,杨某从某渔岛公司网络店铺购买特价款的海参(活动到手价2380元,原价4580元)2份,共支付价款4760元,次日收到商家发来的海参。
“你这个海参原价4580元是虚标的吧,我发现实体店的都没你卖得贵。”时隔十来天,杨某在购置年货时,偶然从市场上了解到,自己网购的海参竟然卖得比实体店还贵,顿时感觉遭受了欺骗,于是找到某渔岛公司店铺客服沟通要求赔偿。本周的新闻早班车正在播放
“亲,原价是我们设定的,活动价是活动价。我们柜台是这个价,线下活动是3980元,因为柜台店铺有扣点等等。”而客服在回复中,坚持称自家卖的价格是正常的,并非虚构。但由于某渔岛公司未能提供海参原价4580元的证据,杨某认为某渔岛公司构成欺诈,于是起诉至六合法院,要求某渔岛公司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杨某购买某渔岛公司的海参产品后,发现其标注的原价不实,比实体店价格还高,遂与某渔岛公司交涉。双方交涉的内容可以证明某渔岛公司标注的原价系虚构的事实,某渔岛公司虚构原价4580元再标注活动到手价2380元,系价格欺诈行为,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某渔岛公司赔偿杨某三倍价款14280元。
法官提醒
打折、减价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有效地吸引消费者的目光。但以虚构原价再折价、减价的方式促销商品,实际为虚假折价、减价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本案中,某渔岛公司虚构从未存在或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的原价后再大幅度减价促销,构成价格欺诈,最终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警示商家在进行产品促销时,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不能实施价格欺诈或虚假宣传。也提醒消费者在参与商家促销活动时,应当多比较、细甄别,避免冲动消费,识破个别不良商家的惯用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