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系《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也充分回应了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所谓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在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01
案件简介
被继承人大吴终身未婚未生育子女。大吴生病住院期间,侄子小吴借照顾之便制作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由小吴继承大吴名下一处房产,其他财产另行处理。遗嘱经医院护工向大吴宣读后,由大吴及两见证人签字。宣读及签字过程录音录像。后小吴持该份遗嘱将大吴的兄弟姐妹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遗嘱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遗嘱的形式要件,该份遗嘱应定性为打印遗嘱。因该打印遗嘱的订立、制作过程未经见证,无法确认系被继承人自主的意思表示,一审判决该份遗嘱无效。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见证人见证的有效性,应适用代书遗嘱中关于订立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即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形成的,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见证人要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在遗嘱打印出来后,见证人还可以帮助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的内容是否一致。案涉遗嘱系由吴某某及其妻子私下制作,见证人未能见证遗嘱的制作过程。最后虽向被继承人宣读了该份遗嘱,但被继承人无明显的自主表达过程,无法弥补打印遗嘱的重大瑕疵。故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02
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当具备以下要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的字体是电脑字库中保存的字体,不同于传统的手写体,不能使用传统的笔迹鉴定的方式来确定遗嘱内容是否为遗嘱人所写。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的见证过程要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即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形成的,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也就是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即在书写遗嘱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遗嘱时其也应该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在遗嘱打印出来后,见证人还可以帮助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的内容是否一致。
本案中,见证人只见证了遗嘱被打印好之后向立遗嘱人宣读、签字的过程,而对于遗嘱人口述遗嘱的过程、打印遗嘱的过程均缺乏见证,不符合见证人全程参与、全程见证的要求。可能存在案涉遗嘱非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受到胁迫设立遗嘱的情形。故虽然案涉遗嘱有被继承人的签字,但因见证的过程不规范致使遗嘱无效。
遗嘱是重大的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应加以规范和引导,让民事行为人清楚知晓打印遗嘱的有效要件。如此才能在充分保障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与处分个人财产的便利性方面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