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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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典看法】别人欠款扣我挖机,合法吗? 法院:物权不容侵犯

发布日期: 2026-01-06 浏览次数: 113

自己的挖掘机租给别人干活,

活干完后,

机器却被场地老板扣下,

理由是“租我场地的人还欠着钱”。

无辜的挖掘机主该如何维权?

老马是一名挖掘机业主,其名下拥有一台重型挖掘机。2025年1月,他将挖掘机出租给案外人老刘使用,在六合区某厂区内进行作业。

租赁期满后,当老马准备将挖掘机拖走时,厂区负责人老陈却拒绝放行。老陈表示,老刘拖欠其40余万元场地租金未付,在老刘出面解决问题前,场内设备一律不得离开。

老马多次沟通无果后选择报警。民警现场核实了老马提供的挖掘机所有权证明,并明确告知老陈扣留他人财产涉嫌违法。然而,老陈仍坚持扣车。

为维护自身权益,老马将老陈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挖掘机并赔偿损失。

你的委屈,不能让我买单!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老马提交的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及购买发票等证据,案涉挖掘机的所有权归老马所有。

法院认为,在租赁作业结束后,老马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取回自己的财产。老陈因其与案外人老刘之间的租金纠纷,扣留属于老马的挖掘机,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老马的物权。

关于损失赔偿,老马主张按每天1000元计算。法院结合挖掘机型号、本地租赁市场行情及案件具体情况,酌情支持按每天500元的标准计算,自2025年3月20日起至挖掘机实际返还之日止。

最终,法院判决:老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老马返还挖掘机,并按每日500元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物权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法官指出,物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老陈与老刘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是另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老陈无权因为别人欠他钱,就去扣留一个与该债务无关的第三方的合法财产。

实用贴士

这起纠纷给各方都上了一课,记住这三条,维权不“跑偏”:

对债权人而言,维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当权益受损时,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或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切忌擅自扣留第三方财物,否则将从有理变为侵权,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财产所有人而言,务必妥善保管购买凭证、权属证书等证明文件。一旦财产被无权占有人扣留,这些文件是证明权利、寻求法律保护最有力的武器。

发生纠纷时,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报警记录和出警民警的协调经过,可以作为证明对方侵权事实和损失起算时间的关键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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