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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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典看法】篡改借条多要利息?一番操作后,他反倒亏了8000元!

发布日期: 2026-07-31 浏览次数: 171

欠钱要不回,起诉法院维权,理所应当。

可有人偏偏自作聪明:对方欠钱不还,我私自改一改借条,多加一笔利息,就能多要钱、逼对方全额还款?

六合法院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给出答案:妄图变造证据谋私利,不仅利息一分拿不到,还要缴纳高额罚款,得不偿失。

案件回溯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早年合伙经营龙虾烧烤店,经营一段时间后双方协商散伙,完成财务清算后,张某向李某出具一张10万元借条。

出具借条后,张某陆续还款6万元,剩余4万元欠款迟迟未能结清。

多次私下催讨欠款无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至六合法院,想要通过诉讼拿回剩余欠款,还想额外主张借款利息。

重点疑点:案件审理中,李某提交借条原件作为核心债权证据,法官助理马菲菲在逐项核验书证、核对字迹时,敏锐发现一处破绽:借条上利息标准字迹油墨、书写痕迹老旧程度,和借条原有落款字迹完全不一致,属于后期添加,证据疑点十足。

经承办法官胡元川问询与法律释明,李某最终如实承认全部事实:原始借条自始至终没有书面利息约定,李某自行上网检索民间借贷四倍利率相关规定,私自打印文字、套印添加至借条原件,变造关键书证,目的就是在诉讼中主张高额利息,倒逼张某一次性结清全部款项。

法院裁判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李某为谋取不正当诉讼利益,在案涉借条中私自添加“利息标准按LPR4倍计算、至清偿完毕”,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作出对李某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

面对处罚,李某深刻认识自身错误,写下书面悔过书,坦言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后续李某主动放弃全部利息诉讼请求,自愿让步,与被告张某达成分期还款调解方案。

得失算账

李某原本合法权益:追回剩余4万元本金。

投机取巧成本:缴纳8000元罚款+自愿放弃全部利息+留下妨害民事诉讼违法记录。

最终结果:想要多赚利息,反而倒贴钱款,维权变“违法”。

普法小贴士

1.打官司第一条底线:证据绝对不能改

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如实陈述案情、提交真实完整证据。涂改、变造、伪造借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书,全部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2.变造证据,要承担三重法律后果

虚假证据不被采信,相关诉求不被支持;人民法院可视情节处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欠款维权正规路径

欠款逾期不还,可优先通过协商及多元解纷方式化解,也可依法整理证据起诉,依靠法律维权,切勿自作聪明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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