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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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六合法院又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发布日期: 2025-03-25 浏览次数: 218

近日,由六合法院报送的《郭某与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案例,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入库编号D2025-161-1-374-177

郭某与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

——人大代表参与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关键词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涉老年人纠纷  人大代表参与调解  上门调解

基本案情

曹某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右转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郭某相撞,致郭某摔倒受伤,车辆损坏。后郭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颅骨骨折,肺部感染等。经交警认定,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曹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后续费用不愿再垫付,郭某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了解,郭某年事已高,家庭极其贫困,丈夫和儿子早年去世,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儿媳打零工和正在上大学的孙子强某寒暑假勤工俭学的微薄收入,郭某受伤后每天由强某悉心照料护理,确已无力支付继续治疗的费用。

考虑到郭某的特殊处境,法院随即邀请人大代表特邀调解员前往郭某住院的病房开展上门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曹某以无工作为由拒绝赔偿,调解员利用人大代表身份多方打听了解到,曹某事实上系某单位职工,便以此为切入点向其释明利害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前往曹某的工作单位协调化解工作。

经反复协调沟通,某单位同意提前预支部分工资,用于支付郭某的赔偿费用,调解工作取得进展。经进一步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双方就赔偿费用达成调解协议,曹某同意在前期垫付部分医疗费的基础上,再分期支付12000元,郭某的伤情得到进一步治疗,郭某的孙子强某安心返回学校学习。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解纷要旨

本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方当事人系贫困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为此,法院积极适用适老助残诉讼服务机制,邀请人大代表特邀调解员“上门”调解,发挥人大代表亲和力强、公信力高、熟知当地社情民意等优势,仅19天就促成纠纷成功调解,不仅让郭某安心治疗,也让照顾郭某的孙子强某安心上大学。在调解过程中,人大代表在法院指导下,及时调整调解策略,通过联系曹某单位提前支付工资的方式有效解决曹某无力继续支付赔偿费用的问题,实现双赢共赢。此外,人大代表借助调解工作,近距离接触基层群众,倾听群众心声,更好履职尽责,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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