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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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邑“枫”景】交通事故酿悲剧 温情调解化纠纷

发布日期: 2024-08-20 浏览次数: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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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六合区人民法院城东人民法庭坚持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把调解作为处理纠纷的重要方式,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成功化解了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责任纠纷。

一年前,张某驾驶的小轿车与杨大爷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杨大爷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杨大爷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杨大爷系脑部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经过住院治疗,杨大爷病情趋于平稳便出院回家休养。杨大爷虽然在事故中受伤,但未危及生命,本想安心静养便可慢慢恢复,但在当年12月27日去医院复查的路上老人突然离世。

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大爷无责任。经查,张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黄某某,该车在人保南京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杨大爷的家人认为该起事故造成杨大爷死亡,对方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在内的全部损失,后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杨大爷的老伴及子女将张某、黄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法官却犯了难。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老人在死亡后即火化,无法查实老人的死亡与事故有关。老人的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因老人死亡后未作尸检而无法确定。

为弄清原因,法院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都因未作尸检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

确定不了死亡的因果关系怎么办?

承办法官考虑到,根据现有证据,如果无法确定老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判决对受害方不利的话,判决会有可能出现与客观事实背离的情况,产生不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增加社会矛盾。

为了能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缩短办案周期,本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承办法官黄浩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及被告保险公司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对赔偿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遂向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从事故发生时间、受害人死亡时间、受害人伤情严重程度以及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考虑,酌定了一个合理的死亡赔偿金,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认可,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遂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感谢法官帮我调解,赔偿款已经全部收到了,我很满意!”为表达感激之情,杨大爷的儿子定制了一面锦旗送到了法官手中。

锦旗虽小却体现了群众对法院调解工作的认可和支持,城东人民法庭将以此为激励,进一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推动诉源治理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努力将矛盾纠纷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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