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2415号
喻昌华、六合区华腾电器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张祯与被告喻昌华、六合区华腾电器经营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喻昌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祯货款112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69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祯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张祯负担156元,被告喻昌华负担17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官:徐法官 025-83183977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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