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681号
吴宁: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告吴宁、厉子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宁、厉子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51806.64元,支付截至2024年2月20日的利息5441.29元,合计657247.93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复利;二、如被告吴宁、厉子菁未能履行前述给付义务,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有权就被告吴宁、厉子菁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冶浦路99号05幢二单元201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2元,减半收取计5186元,由被告吴宁、厉子菁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183771 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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