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吕朋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宁淮管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吕朋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南京宁淮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64276.75元及逾期利息(以264276.7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案件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为2632元,由吕朋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四日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