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7752号
王灰:
本院受理原告陈长春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苏0116民初77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3)苏0116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3页倒数第1行的“案件受理费3227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327元”;第3页倒数第1行的“合计3627元”补正为“合计3727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田奇
联系电话:025-83183781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