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红桃:
本院受理原告孙祥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告知书、上诉须知。判决:被告许红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祥喜支付劳务报酬52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许红桃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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