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单德志:
本院受理原告厉远宝与被告单德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3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厉远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0元,由原告厉远宝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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