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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素勤与被告屠本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0-07 浏览次数: 1,742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577号

 

屠本兵

本院受理原告郝素勤与被告屠本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屠本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郝素勤号牌号码为苏AL662L的马自达牌轿车一辆,并支付原告郝素勤车辆占用费(自2023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屠本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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