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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胜尧、王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0-11 浏览次数: 1,739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5256号

 

吴胜尧、王绪青: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等材料。原告江苏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欠付原告货款28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8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银行利息的2倍计算,时间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年十月

 

联系电话:025-83183784 宋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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