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891号
侍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拓聪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侍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侍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拓聪模具有限公司货款1661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侍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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