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884号
邵世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世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邵世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邵世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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