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82号
赵文平、陈艳: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冠城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赵文平、陈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文平、陈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冠城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物业费9182.89元(2016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及公摊水电费751.77元(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文平、陈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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