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6341号
郑兆淞:
本院受理原告张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判决如下:被告郑兆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兵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5日计算至2024年11月27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郑兆淞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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