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5188号
周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桂姐水产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周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桂姐水产品经营部支付货款2010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0109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8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周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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