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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金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金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2-02 浏览次数: 1,109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3602号    

周金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金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6200元及违约金(以6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二、被告周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金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金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十二月二

 

联系电话:025-83183728  陈法官    025-83183736  书记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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