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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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诉刘志银、桑正荣、南京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2-18 浏览次数: 1,730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六 区 人 民 法 院

(2023)苏0116民初6025号

刘志银、桑正荣、南京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602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被告刘志银、桑正荣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23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保全费270元,合计645元,由被告刘志银、桑正荣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人:林冬琴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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