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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金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陶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本香、陶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2-18 浏览次数: 1,707

南 京 市

(2023)苏0116民初6000号  

江苏陶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本香、陶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60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南京金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751元,由原告南京金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朱林

联系电话:8318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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