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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恒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柏立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9-20 浏览次数: 1,088

(2023)苏0116民初9341号   

柏立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恒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柏立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93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结案告知函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恒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柏立宏的撤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赵红肖

联系电话:025-83183869 、83183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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