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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少卫诉被告杨方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9-20 浏览次数: 1,103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1643号

 

杨方成:

本院受理原告田少卫诉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1643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方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田少卫劳务报酬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田少卫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杨方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四年九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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