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5188号
周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桂姐水产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人民币合计20109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货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1426.69元(以人民币201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现暂计至2024年5月16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程桥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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