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6567号
孙子豪: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子豪、张艳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656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子豪、张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76923.2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尚欠的代偿款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计861.5元,由被告孙子豪、张艳平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承办法官:彭飞
联系电话:025-83183771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东路2号,邮政编码:2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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