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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兴林诉被告钟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8-21 浏览次数: 1,044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1424号

 

钟明江

本院受理原告陈兴林诉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1424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钟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兴林3200元及利息(以3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钟明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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