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9442号
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蔡林:
本院受理原告郭青蕊诉被告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蔡林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道馆因关门未完成协议,应返还黑带直通车部分费用 4000元;2、判令被告蔡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2月23日上午9:10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承办法官:张琼
电 话:025-83183750 / 831837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华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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