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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晓康诉被告连云港泽也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晨晨、李海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1-05 浏览次数: 1,494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7834号

李海刚:

本院受理原告段晓康诉被告连云港泽也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晨晨、李海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确认原告段晓康与被告连云港泽也装饰有限公司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东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王菲

联系电话:025-8318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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