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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谷之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占丰、邵占良、叶志刚、兰成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1-02 浏览次数: 1,015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5224号

邵占丰、邵占良、叶志刚、兰成昌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谷之坊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5224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 准许原告南京谷之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元,公告费260,原告南京谷之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联系人:赵凯

联系电话:8318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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