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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静诉被告蔡守进、第三人许爱成、信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2-25 浏览次数: 1,130

南 京 市

(2023)苏0116民初5927号  

蔡守进:

本院受理原告杨静诉被告蔡守进、第三人许爱成、信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杨静与被告蔡守进于2022年11月3日签订的《抵押车买卖合同》于2023年8月26日解除。二、被告蔡守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静购车款55800元,并偿付逾期利息(以购车款55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被告蔡守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联系人:朱林

联系电话:8318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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