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6887号
南京匠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柏鹦诉你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匠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柏鹦退回预付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南京匠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执行措施告知书、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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