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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齊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胜尧、王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2-21 浏览次数: 1,013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5256号

吴胜尧、王绪青: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齊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5256号民事裁定书、上诉须知等材料,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齊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年十十九

 

承办法官:宋法官    书记员:徐晓菲

联系电话:025-83183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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