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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小星诉被告史文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7-24 浏览次数: 1,828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1137号

史文笙

本院受理原告孙小星诉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1137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11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孙小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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