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1137号
史文笙:
本院受理原告孙小星诉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1137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11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孙小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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